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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哥俱乐部网页版:壹石通(688733):壹石通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日期:2026-09-18 14:37:50 作者: 老哥俱乐部网页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锂电池隔膜超薄涂覆用勃姆石和高纯石英砂,均为支撑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对保障产业链供应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战略意义。
在新能源领域,国内新能源汽车、储能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国家持续完善锂电池安全标准体系,推动锂电安全涂覆材料加速迭代升级。2024年9月,工信部发布《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完善锂电产业标准体系建设。2025年,多项锂电池安全相关国家标准陆续实施,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大幅度的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标准,首部储能锂电池强制安全国标《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GB44240-2024)填补行业监督管理空白,配套的锂电池运输安全标准也同步落地,构建起锂电池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勃姆石作为提升锂电池主动安全性能的关键涂覆材料,其应用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高纯石英砂大范围的应用于半导体、光伏、精密光学及光纤通信等领域,是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不可或缺的核心材料,其战略重要性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了系统性确认,先后被国家纳入关键矿产、重点新材料支持范围。2011年,国务院发布《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将高纯石英列为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所需的关键矿产。在2023年工信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高纯石英及其原料被多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2025年,自然资源部发布《新发现矿种公告》,高纯石英矿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为中国第174号法定矿种,也是“十四五”时期唯一新增的矿种。
本次项目建设高度契合国家新材料产业政策及高端材料自主可控的发展导向,能够有效扩充高端关键材料产能,弥补国内高端产品供给短板,有利于保障国内新能源、半导体产业供应链的安全稳定发展。
2、下游产业快速地发展,驱动锂电池涂覆材料、高纯合成石英砂市场需求持续扩容
锂离子电池隔膜为锂电池关键材料,起到分隔正负极、避免短路、导通电解质离子的作用。据高工锂电(GGII)数据,2025年中国锂电池隔膜出货量保持迅速增加。随着动力锂电池向高压快充方向发展,储能锂电池朝着大容量、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需求迭代,下游对高端涂覆技术及材料的要求持续提升。纳米级均匀涂覆与超薄涂层控制是隔膜性能升级的核心方向,直接影响电池综合性能,行业持续向“超薄化”、“高耐热”、“高穿刺强度”涂覆方向迭代,推动勃姆石等核心涂覆材料向小粒径、高纯度方向升级,持续打开锂电池涂覆材料的市场增长空间。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高纯石英消费国,随着半导体、光伏、光纤通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国高纯石英砂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是全球核心消费市场。从全球供给格局来看,高端高纯石英砂市场供应高度集中,海外企业长期垄断全球5N及以上级别高纯石英砂市场。我国高纯石英资源禀赋有限,叠加加工技术约束,行业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缺口、高端依赖进口”的格局,高端产品供给不足、进口依赖度高,供需紧张的现状制约了国内高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下游旺盛需求催生了广阔的国产替代空间。公司基于下业痛点成功探索出新型合成工艺,有助于我国摆脱高端高纯石英砂对国外稀缺优质矿石资源的依赖,助力下游客户实现进口替代及自主可控。
公司作为特殊功能新材料解决方案的综合提供商,长期深耕先进无机非金属复合材料领域,经过持续自主创新与行业积淀,已在锂电池涂覆材料、高纯石英材料、电子通信功能填充材料和低烟无卤阻燃材料等领域构筑起稳固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在锂电池涂覆材料业务板块,公司主营勃姆石系列新产品是优化锂电池安全性能、提升电芯品质的关键粉体材料,可全面适配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消费类电池等主流电池品类,大范围的应用于锂电隔膜安全涂覆、电池正极边缘涂覆场景,且已实现在锂电池集流体安全涂层领域的批量应用;同时公司前瞻布局新兴技术路线,适配钠离子电池、半固态锂电池等新型电池体系的勃姆石产品也在逐步应用推广。
在高纯石英砂领域,公司长期深耕高纯二氧化硅有关技术研发,针对国内高端高纯石英砂进口依赖度高、供需缺口突出的行业痛点,提前布局人工合成工艺的研发,攻克制备高端高纯石英砂的新技术,目前可量产纯度5N及以上的合成高纯石英砂产品,能够满足下游半导体部分高端原料的应用需求,填补国内高端高纯合成石英产品的量产空白。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强化超薄高端锂电涂覆领域、高端高纯石英砂领域的产品供应能力,构建全品类、高端化的产品体系,进一步强化细分领域核心竞争力,优化整体产品结构与盈利结构,丰富公司新材料产品矩阵,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经营实力和盈利水平,为企业长期稳健发展、效益持续提升筑牢坚实的产业根基。
依托下游新能源、半导体等战略性产业的高速发展,公司核心新材料产品市场持续扩容,行业增量空间广阔。凭借长期研发技术与市场深耕,公司在锂电勃姆石材料、高纯二氧化硅等赛道构筑了坚实的技术壁垒与客户资源优势。本项目聚焦锂电池隔膜超薄涂覆用勃姆石、高纯石英砂的产能扩建,精准把握行业发展窗口期,有效突破现有产能约束。
在锂电材料领域,全球锂电池市场持续高速增长,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技术迭代升级持续拉动高端勃姆石材料需求,行业渗透率稳步提升,项目投产可助力公司充分承接下游增量订单,持续扩大锂电池涂覆材料业务规模,提升在全球高端勃姆石市场的占有率,巩固行业竞争优势。
在高纯石英砂领域,高端石英砂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纤、高端石英纤维等高精尖领域,市场需求旺盛且附加值高,本次项目将推动公司高端产品规模化落地,加速开拓高端材料进口替代市场,进一步拓宽公司业务布局。
整体来看,本项目能够充分释放核心产品产能,持续做大主营业务体量,提升公司在细分赛道的市场份额与行业影响力,强化公司规模化经营优势。
随着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稳步落地、主营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公司日常经营、产能建设及研发技术各环节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匹配公司业务扩张带来的新增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改善现金流状况,持续提升公司财务稳健性与经营抗风险能力。同时,充足的流动资金可有效提升公司资金使用与资源配置效率,为公司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产品迭代、市场拓展及产业化布局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助力公司中长期发展的策略高效落地,有力支撑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8,000吨锂电池隔膜超薄涂覆用勃姆石项目”、“年产20,000吨高纯石英砂(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推动高纯石英砂等战略新业务加快落地,巩固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同时也将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研发投入不断加大,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亦不断增长,公司自有资金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近年来,随着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续建成转固、产能建设及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公司资产负债率已有所上升。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加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影响公司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现阶段通过股权融资补充项目资金及流动资金,与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和发展需求相匹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项目建设和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P-D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0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此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8000吨锂电池隔膜超薄涂覆用勃姆石项目、年产20,000吨高纯石英砂(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18
金金额及投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投向主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种类,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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